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09-09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降低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11]269号)的文件要求,现对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问题公告如下: 我市本级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2011年9月1日后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新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分行业明细表》所列标准执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4号)规定执行。 对月核定定额低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不含)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充分考虑其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税收分类管理的通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2009]2号)的附件1《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明细表》同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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