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7]105号 1997-6-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陕地税发[2007]9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日来,各地打电话询问: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筹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除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缴"三项基金"外,对职工个人也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政府规定的缴费率)缴纳"三项基金",并由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为了支持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制度改革,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对个人领取已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企业提存部分和个人提存部分),应按实际领取数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实际支付的各项住房支出(包括购房支出和租房支出等),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用途,并能提供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从实际领取数中扣除。超过实际领取数的部分,不得从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 二、用人单位按月(或季)代扣代缴个人的"三项基金"应在"工资支付表(单)"中注明,对"工资支付表(单)"中没有注明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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