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5]80号 1995-04-20 税屋提示——
1.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国税发[1997]22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自1997年10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打击各种利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等手段偷、骗增值税的违法活动,巩固新税制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文件,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进行审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查工作适用的政策 (一)对经审查,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基层局)批准,停止抵扣其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二)对经审查,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各基层局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 (三)对原按一般纳税人征税规定征税,现要求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规定征税的纳税人,经审查,年销售额确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各基层局可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规定征税。 (四)按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规定征税的纳税人,其在原按一般纳税人征税规定纳税期间增加的已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存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补交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补交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征税规定纳税期间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含已抵扣的期初存货己征税款)+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按一般纳税人征税规定纳税期间所结转的产品(商品)销售成本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他业务支出"之和+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纳税后的期初存货余额]×按一般纳税人征税规定纳税期间所增加的存货-(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本期进项税额期末余额)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未设有独立的会计核算机构或组织; 2.配备的会计人员少于两名; 3.未按规定设立必要的总分类帐和包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在内的明细分类帐; 4.不能正确使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各相关栏次,及不能依据其计算各期应纳增值税额的; 5.不能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 6.所销货物的保管、销售、收款三者之间没有实行相互分工的(零售货物、如果仓库发到柜台的货物实行准确计量,定有销货损耗定额,定有售货统一价格的,销售和收款也可不分工); 7.购进货物的批准、执行、付款三者之间没有实行相互分工的; 8.销、购业务的收、付款和记帐没有实行分工的; 9.上述货物保管、采购或销售,收款或付款,记帐等人员之间未实行回避制度的; 10.未设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审查工作的程序和范围 (一)对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实行验证审批制。验证,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大连连信会计师事务所派出中国注册会计师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标准对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进行验证,并做出验证结论。审批,由各基层局在验证的基础上进行。对验证结论认为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以及验证结论认为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税务机关经核实认为纳税人实际情况与验证结论不符的,应即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理;对于验证结论认为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税务机关经核实认为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与验证结论相符,可批准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暂不实行验证。由各基层局按照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批。对批准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审确认"专章(印模式样见附件)。纳税人可凭此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被税务机关取消专用发票使用权的一般纳税人,在其重新取得专用发票使用权以前,须按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三)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含二十一日,下同)以后,原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规定征税的纳税人,在其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也须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后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一年后,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做相应的处理。 三、审查工作的时限 (一)对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含二十日)以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审查,应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含三十一日)期间完成。 (二)对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后原属小规模纳税人,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审查,应在其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对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后新开业,被税务机关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重新审查,应在其开业一年后一个月内完成。 (四)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提及要求重新取得专用发票使用权的纳税人的审查,应在其提出重新取得专用发票使用权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 四、审查工作的配套措施 (一)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我市开始使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在原大连市税务局领取的《发票领购簿》(红色封面)到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以后(含九月一日)无效。 (二)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以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一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凡未经重新审查以及经审查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律不得领取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其在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结存的专用发票也应予以收缴。 (三)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后新开业、被税务机关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领取有效期为十三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在有效期前未经重新审查,以及经审查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有效期不予延长,并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五、其它事宜 (一)本通知所称年销售额,原则上为审查年份的前一年纳税人实际销售额。对于在审查年份的前一年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其年销售额可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月份起连续12个月计算。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查、审批工作,除外商投资企业外,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由各基层局税政科负责,其它科室予以协助。以前由征管科认定,审批的资料,应移交税政科,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三)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另行通知。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审确认"专章式样及说明(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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