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9]223号 1999-11-26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办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3、依据桂国税发〔200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规定修订为: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规定和县以上粮食部门的储备计划收购、购进、储备、销售的粮食(包括定购粮、议购粮保护价收购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中央及地方储备粮等),以及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于1999年12月15日前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并将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名单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第二条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开具。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0〕9号本法规第二条规定修订为: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规定和县以上粮食部门的储备计划收购、购进、储备、销售的粮食(包括定购粮、议购粮保护价收购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中央及地方储备粮等),以及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四、1999年底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允许使用手写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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