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金市地税政[2000]192号 2000-9-5 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79号、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0]177号文件规定,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准备金的扣除问题。企业按照“办法”规定的应收帐款范围和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商品流通企业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必须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动作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不得扣除。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经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对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的机器设备,如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二[1996]192号)进行税务处理的融资租赁项目,租赁期满后输产权转移的固定资产,应比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管理,不允许再计提折旧。 四、关于广告费的扣除问题。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没有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广告费支出,应视同业务宣传费,不得按照广告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关于业务执行费的扣除问题。考虑到一些企业的特殊性,对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中介、咨询、代理服务企业的手续费收入,以投资为主业的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等,可暂按超过上述收入(收益)的2%比例内,税前据实扣除业务执行费。 六、关于遣散费、买断工龄支出的扣除问题。兼并(合并)企业支付被兼并(合并)企业职工的遣散费支出、改组改制企业买断职工工龄支出,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在10年内分期税前扣除。 七、关于企业间借款损失的扣除问题。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工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八、关于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问题。对按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如财产损失等),要求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否则,市地方税务局不予审批。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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