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2]167号 2002-12-15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税务端发行器等专用设备已陆续下发各地,各市局应严格按照今年11月25日在杭州召开的全省流转税处长会议上确定的计划,有序安排、指导所属县(市)的企业培训,确保春节前全省完成3万户的推广任务。 二、由于当前企业用金税卡的供应比较紧张,考虑到各地一般纳税人数量及已纳入税控管理的比例差异较大,因此,金税卡由省局统一分配给各市,再由市分配给县(市),各地不得自行组织金税卡,以免影响全省税控系统的推行进度。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将停止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各市局根据现有的库存、未领的计划及2003年上半年手工版专用发票计划数量,测算手工版专用发票的余缺数量上报省局。 四、各地应关注培训质量,支持、监督服务单位工作,做好新纳入税控管理企业抄报税的辅导与监控,保持高采集率。 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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