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协调问题探讨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在平时会计核算中,我们经常涉及税收方面的业务处理。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对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

(二)企业会计与税务会计在所得税方面差异的协调。

2001年新《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陆续颁布实施后,全国要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这样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势必会对企业所得税会计产生较大的影响。二者间形成的差异具体有:

1、新制度实施后形成的永久性差异。

以前我们熟悉的所得税税前差异主要有业务招待费超标、企业赞助费、超标捐赠及税收滞纳金等,按会计制度均可全部计入费用,而税法规定了扣除范围和比例。新制度实施后,新形成的永久性差异主要有:债务重组收益、短期投资转作长期投资的差额、无法支付或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售后回购等。对此差异,企业会计均计为资本公积,而现行税法规定都要计入当期所得纳税。所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将上述二者间形成的永久性差异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时间性差异。

对于新制度实施后与税法规定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我们广大进行日常实际会计核算的人员,应该深有体会。大家较熟悉的,如对坏帐准备处理、提取和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处理等业务处理时缴纳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二者间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为了解决以上企业会计与税务会计间形成的差异,经协调,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简称“解答(三)”,说明了诸如企业接受捐赠或对外捐赠资产、提取和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等缴纳所得税与税务规定之间形成差异时,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所以,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另外,结合平时会计核算实践经验,笔者想补充一下。新制度实施后,企业会计与税务会计间还有一些新的差异,也急需协调解决。具体表现如下:

1、对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的处理。

新制度增加了预计负债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企业因未决诉讼、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对外担保、和产品质量保证等形成的预计可能产生的负债。发生预计负债时一般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而按《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预计负债为未实现损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也应将预计负债发生数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待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其他有待确定的调整事项。

有待确定的调整事项这里指新制度规定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须经税务当局批准确认才能在税前列支,或新制度规定某些处理,在税法上目前还找不到相应规定,有待税务当局明确的事项。

1)如新制度中新增的“专项应付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拨款。按规定,企业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待拨款项目完成形成资产,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相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专项应付款实际成了过渡科目。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形成了相关资产,这些资产可在以后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方式计入企业成本,而在收到拨款时却未计提相关的所得税。这样企业岂不既享受了拨款,又抵消了税负,一举两得。这明显不符合税法的相关性原则。但在目前税法中尚无对此类问题处理规定。

2)另外,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对企业承租人融资租赁的核算处理。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对此笔者认为,企业通过计提折旧抵消了税收负担,并且还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计入成本,而税法对此也未做纳税规定。这样就未缴纳所得税,此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对上述两事项,笔者建议,如果按企业对上述前者的资产所计提的折旧额作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后者将分摊计入成本“未确认融资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是否正确合理,提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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