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1999]010号 1999-02-09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用票单位(公司)每半年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一次通行费发票用票计划,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废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川财综[1999]1号文件精神,我省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的车辆通行费票据已纳入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范畴,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为此,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行费发票分为省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含大件路,下同)和地方性公路通行费发票两种。省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名称为“××公司××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地方性公路通行费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地、州、县)××单位(公司)××路段(桥梁、隧道)通行费发票”或“四川省省经营性公路××段(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发票根据用票单位需要分为计算机打印定额和印制定额票,其规格、式样和票面金额由用票单位(公司)依据财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设计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检发。 二、[部分废止]用票单位(公司)每半年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一次通行费发票用票计划,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 通行费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在指定的地方税收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水印纸(暂定70g)并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通行费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到省地方税务局领取,各用票单位(公司)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方税务局购买并向所属收费站发放;实行独立核算的收费站(点)用票,可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 四、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要对本地区所属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凡属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隧道)都应按川财综[1999]1号文件要求纳入税务部门管理,并从规定之日起启用通行费发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发票管理,指导和督促各用票单位(公司)建立健全通行费发票印、领、用、存等规章制度和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用票单位(公司)要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同时抄送同级交通部门,并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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