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连市对内资企业应付账款未支付的部分是否需要纳税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2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债权人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