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4]591号 2004-12-16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已取消和下放的原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属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的,各地可按《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 (粤国税发[2003]274号)的要求,报送省局审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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