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逾期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1999]94号 1999-09-30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逾期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请示》(青地税征[1999]8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验证、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不能对逾期拒不办理税务登记和拒缴罚款的纳税人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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