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1999]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31
摘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继续实行按比例返还开发区的现行政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自批准创建年度起,以当年为基数,5年内其新增部分可全部留给园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全文废止]

浙政[1999]1号  1999-01-31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迎接新世纪科技革命和知识经济的挑战,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省政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把高新技术产业化摆到国民经济发展的优先位置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包括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是调整和优化我省经济结构的关键,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的主要途径。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高新技术产业化摆到国民经济发展的优先位置,作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要紧紧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壮大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的要求,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创新,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再创浙江产业发展新优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目标是:到2002年,在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形成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和产业优势;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广泛推广应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例达到2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出口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的总体水平在国内居于先进行列。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基本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抓紧实施新世纪工程和技术创新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是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在电子信息领域,重点发展计算机软件及信息网络、现代通信设备、专用集成电路、计算机外部设备、数字化消费类电子产品、新型元器件等;在生物与医药领域,重点发展农业生物工程、新型生物及化学药物、基因工程药物、特色天然药物,以及现代医疗器械和制药设备等;在机电一体化领域,重点发展重大成套装置、数控机床、智能化仪器仪表、第二代电力电子产品和环保设备等;在新材料领域,重点发展电子材料、膜分离材料、新型合成材料和精细化学品等。围绕上述重点领域,定期公布优先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研究开发项目指南,每年确定并实施一批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引进创新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尽快形成产业规模。

  (四)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核技术等在农业领域的应用,选育农林牧渔优良品种,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单产、品质的提高和效益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推动传统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和节水的现代农业转变。广泛运用电子信息、现代生物、新材料、高效节能及新型环保等高新技术,改造机械、化工、纺织丝绸、轻工食品、建筑建材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为商业、外贸、旅游、交通、通信、金融、保险、咨询、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手段,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

  (五)合理布局,逐步形成“一区两带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区域格局。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交通主干道的集聚辐射功能,把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城市化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加快国家级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重点开发之江区块,将其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科技工业新城。以杭宁温等大中城市为依托,构筑高速公路沿线和沿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带。在有条件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城市总体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创建一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项目认定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高新技术重点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

  二、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运行机制

  (六)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力度。各级财政要不断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扶持资金。各级各类金融机构要努力扩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规模。计划、金融和证券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地方企业债券、股票。积极探索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以股份制形式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多渠道广泛筹措高新技术风险资金。引进国外高新技术风险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不断扩大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规模和效益。

  (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大型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中小型企业也要努力寻找自己的技术依托。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院所,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作用,加强高新技术应用基础研究。进一步推行产学研相结合,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共同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支持有条件的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进入或转变为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校的科研开发优势,使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同时加强与全国其他高校和大院大所的科技合作。办好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积极鼓励并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吸引国外、境外的大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到我省进行风险投资,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加强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创新。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其成为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重要生力军。

  (八)建立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人才保证体系。实行引进、培养和使用并举的方针,加快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人才引进计划,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和灵活措施,鼓励、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国内外引进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抓紧实施“151人才工程”,加快培养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懂技术、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对在职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加强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技术入股,在工资、奖励、住房等方面进一步向科技人员倾斜,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

  (九)建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组织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成立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管理体制。授权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所在市、县同级的有关经济管理权限。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简化办事手续,改进管理方式,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组织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重点和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活跃技术市场,沟通科技信息。加强专利工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制度。办好生产力促进中心、新技术推广站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的采集、发布和推广,为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技术等级、技术作价、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方面的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市县要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政策咨询等提供便利的服务。

  加强科技统计监测,把各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工作,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的考核重点,对成绩显著的市县、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强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从1999年到2002年,省财政安排3.2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各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也要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

  (十一)从1999年到2002年,对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征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地方净收益部分;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当地政府应给予优惠;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气、电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列为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

  (十二)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审核,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对国家级新产品和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审核后,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返还给企业的税款,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十三)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率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十五)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

  (十六)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有关设备时,在同等质量和性能的前提下,应优先购置、使用本省高新技术产品。对地方生产的价格低、疗效好的新特药,优先列入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

  (十七)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继续实行按比例返还开发区的现行政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自批准创建年度起,以当年为基数,5年内其新增部分可全部留给园区。

  (十八)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享受浙政[1998]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从事高新技术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或引进项目的人员,出国审批要优先办理。对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和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有关人员,可按浙政[1992]1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境)的审批办法。对来浙工作的外籍专家,邀请或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半年或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审批手续。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对上述企业具备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条件的,可批准其设立存放加工保税货物的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可批准设立公共型保税仓库。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携带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十九)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对有出口订单的高新技术产品,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积极提供卖方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有选择地试行买方信贷。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占领国际市场。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予以优先办理。

  (二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对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工效挂钩和“两低于”的工资政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专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我省长期工作和短期服务,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免收城市增容费,并照顾解决工作及入托、就学等问题。引进人员从事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可优先获得政府科研经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等支持。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中创办高新技术孵化器,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生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支持他们独资或合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员的报酬,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水平,参照国内外同类型单位的工资情况从优确定,也可实行技术入股等其他分配形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

199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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