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体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黑地税发[1997]219号 1997-9-23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第一,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8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局备案。 二、[条款废止]个体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最高限额为月人均550元。低于550元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高于550元的,按550元扣除。 三、个体户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应分期摊销,年扣除最高限额为50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个体户购置的税控收款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在五年内分期扣除;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五、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发生不均匀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每年扣除最高限额,交通运输业为20000元,其他行业为50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个体户按省政府规定向行政或行业管理部门缴纳的规费予以扣除。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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