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进出口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2]64号 2002-04-16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文件精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进出口税收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检查对象 1.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 2.列名钢铁企业,使用“以产顶进”钢材的出口加工企业; 3.“以产顶进”棉花的“出口商”,加工出口企业; 4.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免税供油的炼油企业; 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 6.采购国产设备且准予退还设备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卷烟出口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手续;是否存在免税购进卷烟出口后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情况;出口企业提供用于卷烟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等是否真实有效,与其相关的电子信息对审是否一致;有无超计划免税出口或无计划免税出口情况,是否存在在非指定口岸出口卷烟并办理免税的情况。 2.列名钢铁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无超计划销售“以产顶进”的情况;出口企业与列名钢铁企业购销业务是否正常,有无货款资金往来,实际购进钢材数量、金额、税额与退税税务机关开具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按时核销;是否存在购进“以产顶进”钢材未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情况;对未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钢材是否及时足额补税并予处理。 3.炼油厂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免税供应油品,有无超计划免税情况;对已免税情况是否进行了核销;超出免税数量的是否已经补足税款。 4.对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仓的“以产顶进”国产棉,其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加工出口企业使用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 5.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办理退税的有关单证是否真实、齐全。 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三)检查年度2000年至2001年。 二、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国税局要把此次进出口税收专项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认真总结,注重工作实效。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和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确保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各市国税局对此次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和落实情况要进行全面总结,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管理环节的漏洞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解决意见。 三、时间安排和材料报送要求各市国税局应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此次进出口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10月15日前将总结上报省局退税处和稽查局。省局将在年底前对各市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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