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2001]57号 2001-9-26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补充规定部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公示项目。 1.本市当年执行的农业税计税价格; 2.农业税纳税户应纳税额(包括应纳主粮和折算金额); 3.农业特产税(生产环节)纳税户应纳税额(包括税目和税额); 4.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减免情况。 二、[条款废止]公示时间。 上述第1、2、3条公示项目,一般在当年农业税征收清册编制完毕,农业税开征之前公示;上述第4条公示项目一般在当年年底之前公示。 三、[条款废止]公示方式。 本市农业税收公示采取以生产队为单位张榜公布。 附件:国税发[200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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