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4]85号 2004-07-2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统一在申报表备注栏中填写相关说明,备注栏说明不足填写的,则应使用A4纸附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备注栏说明内容包括房屋大修项目名称、大修房屋的坐落地点、大修立项时间、大修起止时间、大修房产原值、大修的原因、大修用途等事项。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1、大修房屋的产权证编号; 2、大修合同(房屋修缮工程合同); 3、大修工程预算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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