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过路(桥)费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278号 1995-12-1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省府办公厅1995年11月10日对我局《关于过路(桥)费收费票据纳入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请示》的指示及与省财政厅协调一致的意见,高速公路过路(桥)费收费票据纳入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高速公路过路(桥)费收入票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负责高速公路营业税税款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管理。 二、我省各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现行使用套印财政部门收费专用章的票据,可以使用到1996年3月31日止,过期作废。作废票据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核销。鉴于省广花高速公路公司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实行收费电脑化。由省财政厅监制的电脑收费票据已印制完毕,为了节约费用,同意该公司按上述截止时间推迟到1996年6月30日止。为保证高速公路运行的正常进行,请负责收费的高速公路公司于今年底前尽快和我局联系印票事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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