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所[1999]236号 1999-12-2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现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税工资问题 1、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工效挂历钩方案,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一律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2、对实行总挂总提、总挂分提的工效挂钩,其计税工资按照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的分劈工资指标据实扣除,对需要层层分劈审批的工资指标,各市要及时审批。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工资指标,当地国税机关不予承认,并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各市要严格审查指标内的工资项目,对不属于工效挂钩范围内的列支项目要进行纳税调整。 3、对企事业单位超过1年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季节性职工发放的工资,可视同在册职工计算计税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4、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买断工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扶持金等,在不短于3年摊销期摊销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各项费用包干计税扣除问题 对企业实和销售大包干,差旅费、电话费等包干费用,以有及发放的清欠款奖等,本着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及时收回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1999年度暂由市局审定,允许据实在税前扣除。 三、对企事业单位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合法凭据。凡属经营性的项目,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发票;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合法凭据。 四、对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对中央企业参资入股的股份公司举办的全资子公司、投资入股及联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中央企业参股比例缴入中央金库。 六、各市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按照管理审批权限,严格减税、免税、税前扣除及弥补亏损等各项审批制度,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各项管理,严格执行反馈制度,及时做好成员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签字和盖章工作,保障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七、本通知执行中,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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