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247号 2001-04-29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7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共有5家,分别为坐落在合肥市的合肥桐城路证券营业部、合肥金城证券营业部、合肥绿都证券营业部、合肥长江路证券营业部和坐落在马鞍山市的马鞍山证券营业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上述5户企业应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自2001年度起,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 规定,上述企业应按季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及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缴足全年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从2001年度起,上述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和季度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均应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及使用方法,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204号)规定执行。 四、对检查出的上述企业以前年度违反税法规定应予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的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并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也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五、上述企业应按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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