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1]13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27
摘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批准税款延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1]132号                   2001-9-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收管理处),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行为的审批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应本着“确有特殊困难,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进行。

  严禁以虚假的理由申请或越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批准税款延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稽核、稽查查补的税款,不得申请延期缴纳。

  第四条 本章第三条的“特殊困难”是指:

  (一)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意外事故,足以影响正常税款缴纳的;

  (二)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直接影响的;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资金困难或短期货款被严重拖欠,而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

  (四)其他经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特殊困难。

  第三章 受理及审核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YQO02)(一式四联,省国税机关、省辖市国税机关、县(市)

  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各执一联)。《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注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税额、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原因,并附送与原因相对应的下列有关资料:

  (一)有权认定机关出具的意外事故材料;

  (二)政策调整的依据及对本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说明;

  (三)灾情报告;

  (四)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涉税申请岗位,对纳税人递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列资料进行初审,凡申请理由符合规定、表格填写符合要求且附列资料完整的,及时填写《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连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审核环节;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规定,但表格填写不符合要求或附列资料不完整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WS005)送达纳税人,限期补正;对申请理由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审核岗位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一般采取案头审核方式,如确有必要,可到实地调查。审核工作应于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2个工作日内结束,审核人员要做好审核记录。

  对经审核符合上报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主管国税机关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程序上报。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控以下程序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逐级报经县(市)、省辖市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 延期缴纳税款应经县(市)、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核并实行局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办理。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从主管国税机关至省国家税务局一律采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在当月7日前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的审批结果在当月10日前反馈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第十条 省国家税务局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应在“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将其中一联留存,其余联次逐级退回主管国税机关。

  对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已签署审批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制作《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YQ004),通知纳税人及时领取,并于当日将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信息录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对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已签署审批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在法定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制作《不予延期纳税通知书》(YQ004-1)送达纳税人。

  第五章 监控及催缴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设置《批准延期纳税清册》(YQ006),分户逐笔反映延期缴纳税款情况。在延期缴纳期限届满前3日内,登记《批准延期纳税清册》的岗位应通知纳税人按时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第十二条 对超过延期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延期期限届满次日,制作《催缴税款通知书》(SB037)送达纳税人,责成限期缴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超过催缴期限仍不缴纳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因税务人员的责任致使纳税人以虚假的理由获准延期缴纳税款,或者越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指使税务人员违规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任何人都可以拒绝,并有权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凡违规办理的延期缴纳税款,一经发现,立即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SB037),追缴滞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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