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3]131号 2003-03-24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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