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一[1998]27号 1998-02-28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1月1日前购买货物,1997年1月1日以后因此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也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二、平销行为的征税问题较为复杂,各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应深入实际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并结合征管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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