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几项税收减免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税字[1992]170号 1992-11-05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2]2号、4号文件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及省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全省党员干部会议精神,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及时处理一些税收减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除税法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的产品和企业外,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个别企业的几项税收减免权限问题,暂作如下调整:…… 四、对个别企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年减免税额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下的,省税务局授权地、州、市税务局审批。 五、昆明市所辖区的个别企业税收减免权限,省税务局将省局的税收减免权限下放给昆明市税务局审批(具体另行下文)。 六、畹町、瑞丽、河口三市(县)的个别企业税收减免权限执行地、州、市税务局的税收减免权限政策。三市(县)对个别企业的减免税同时抄报地、州、市税务局备案。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云南省税务局 1992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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