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8]306号 1998-7-2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重申如下: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计算的应收利息,应照章征收营业税;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末归还的放款,其应收利息暂不征收营业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征营业税。1998年1月1日以前仍按原核算年限及有关规定征税。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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