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1998]306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7-02
摘要: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计算的应收利息,应照章征收营业税;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末归还的放款,其应收利息暂不征收营业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征营业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8]306号        1998-7-2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重申如下: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计算的应收利息,应照章征收营业税;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末归还的放款,其应收利息暂不征收营业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征营业税。1998年1月1日以前仍按原核算年限及有关规定征税。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