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价费[2006]2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05
摘要: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2006]287号       2006-9-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区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时,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二、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6]201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6年9月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