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函[2009]10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我市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05
摘要:第四条“我市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的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我市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函[2009]109号         2009-1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现对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74号)有关内容修订如下:

  一、第一条“开具6%或4%增值税征收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内容,调整为“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第四条“我市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的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1月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