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我市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函[2009]109号 2009-11-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第一条“开具6%或4%增值税征收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内容,调整为“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第四条“我市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的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1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