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2]46号 2002-01-15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2002年1月21日起,我市国税系统按新的销售价格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调价宣传并在各个发票发售点张贴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表。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总仓必须在1月18日售票结束扎帐,并经盘点无误后将现有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代码逐一调整为新的销售价格,确保在1月21日按新的销售价格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在上报2002年1月份的“发票销售、结存月报表”时,按专用发票代码逐一补充说明2002年1月18日前的累计销售数量。 各单位在调整专用发票价格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表(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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