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方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有关要求,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对《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玉政办发〔2016〕120号)进行了逐条研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了初步修订意见,形成了《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方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7月16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杨升,0877-2079182,13987748208 传真号码:0877-2079151 电子邮箱:fancycolor@163.com 通信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南路13号,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邮政编码:653100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7日 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方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和工作职责的调整变化,对《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方案》进行修订。本方案用于指导我市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和税收监督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代收)的各类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其征管保障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办法执行。 一、税收征管保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一),坚持政府主导、财税协调、部门负责、行政监督、信息共享为原则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方案规定,依法支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协作情况,解决协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开展税收征管保障日常工作。 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化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开展税收协助 税收协助工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依法联合实施惩戒措施,共同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建立。税收协助和联合惩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税收征收经费政策要求,将税收征管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在监督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时,应将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依法处理;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税务部门应在税收协助工作中发挥牵头职能作用。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和纳税信用评价、共享、发布、使用工作。 (三)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两证整合”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一般程序注销登记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收取纸质清税文书,凭登记业务系统提示办理注销登记。对因犯危害税收征管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应当依法依规限制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依法查处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涉税犯罪,依法保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依法阻止其出境;根据税务机关税收管控和查办涉税案件的需要,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情况;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机动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按规定核验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情况;为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应当提供相关户籍人员基本信息。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有关信息。未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查封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税务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协作,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收征收等各项业务,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便利查询共享追溯。 自然资源部门在确定当事人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应当参考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存款查询、经营资金往来查询、房产贷款信息查询、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时,依法给予协助和配合。对银行账户具有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查询程序合规的情况下,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银行账户开立情况进行查询。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通报银保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时应当参考并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处置手续时,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企业)拟实施经济行为的涉税情况以及历史欠税情况,督促当事人(企业)积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八)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助税务、财政、商务等部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依法实施惩戒,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九)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涉税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处理,将依法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同级税务机关,并在工作中予以积极协助。 (十)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依法保障税务机关清缴;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被执行人,符合法定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实施惩戒。 (十一)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相关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并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二)海关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并经核实已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对属于认证企业的,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为一般信用企业;对于属于信用企业的,限制其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三)证监部门在办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时,应当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十四)银保监部门对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依法依规限制其担任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限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协助税务部门查询货物运输行程轨迹。 (十六)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在税务部门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时,应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检查。 (十七)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十八)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核发船舶检验证书时,应当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十九)其他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当事人,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依法依规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二十)税务机关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时,受托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对受托单位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受托代征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者多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 三、开展信息交换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财政、税务、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牵头,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完善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快速、便捷交换和共享。 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涉税信息交换工作,依照各自职责,对照《税收征管保障合作事项一览表》(附件二)提供相应的涉税信息。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因职权、职责变化或者数据分析等原因需要对税收征管保障合作事项进行调整的,报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税收征管保障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民法院:破产清算(重整)企业信息,涉及税收优先权和处置权的债权债务裁定事项信息,对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调解信息,对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执行信息,对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拍卖、变卖、以物抵债信息,律师代理案件信息; (二)发展改革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房地产项目及其他项目立项备案信息、重大项目(财政拨款)审批情况信息、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信息、房地产项目核准信息、固定资产投资信息、严重失信企业(个人)黑名单信息、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情况,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有关移民安置补偿情况;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专项资金支付实施情况; (四)教育体育部门:学校、培训机构(含社会力量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信息,外籍文教专家聘用信息,学生学籍信息(含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绩信息,外籍留学人员信息),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明细,商业性体育表演、比赛信息,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学校基本建设(含修缮、改扩建)情况,学校资产(如房屋、租赁、经营等)情况;商业性体育表演、比赛信息,体育彩票单注超万元情况; (五)科技部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信息,技术合同认定信息,科技项目信息,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科技型企业信息; (六)公安部门:机动车登记信息,房屋租赁登记信息,住宿业入住信息,火工产品审批信息,特种经营许可或审批信息,非居民个人从业人员信息、公安部门查办的案件涉税信息、常住境外中国公民信息,外籍人员出入境、流动情况,车辆年检信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信息,居民身份信息(包括配偶身份、子女身份、父母身份信息),户籍信息,户籍人口死亡信息,外国人永久居留信息,涉税相关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情况,相关出国人员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 (七)民政部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信息,社会福利机构(含福利企业)认定信息,基金会基本信息,社会团体基本信息,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信息,赡养关系信息,收养人、被收养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有关移民安置补偿情况,福利彩票单注奖金超过万元大奖情况; (八)司法部门:办理鉴证、经济合同(含大宗交易)公证信息,亲属关系公证信息,继承公证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情况; (九)财政部门:财政补贴(奖励)企业信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收费单位信息表,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全市财政收支月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下达信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调整信息,小额贷款公司信息,融资担保公司信息,融资租赁公司信息,典当行信息,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项目信息,财政投资项目支付信息,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支出信息;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欠薪企业信息,企业人力信息,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城乡居民参保变更信息,城乡居民参保注销信息,社会保险费应征清册,缴费基数信息,国家大学科技园信息,灵活就业人员应征核定信息,职业能力证书信息,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证信息,《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发放电子清册,高校毕业生报到清册,企业建立年金信息等;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城规划区基准地价表,主城区商业路线价区段平均地价表,划拨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矿山信息,采矿权审批登记信息(审批的分县区采矿权单位明细),采矿许可证发放及收费信息(分县区单位明细),应税矿产品开采信息,土地权属登记(变更)信息,土地收储信息,土地出让信息,土地转让信息,土地划拨信息,耕地占用信息,卫星测量占地信息,补缴土地出让金信息,单位纳税人土地使用证信息,涉及河沙、山砂等资源管理信息,房地产项目土地返还款信息,农用地专用信息,土地储备信息,不动产权证信息,不动产登记、变更信息,建设项目选址信息,建设用地规划信息,规划部门房产项目容积率规划控制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项目规划(含房地产项目)信息,土地规划信息(含总规划平面图信息),测绘信息,土地组价信息,闲置土地信息,地理信息(GIS地图),宗地和权利人结构信息,现房产权产籍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土地毁损信息,土地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证发放信息; (十二)生态环境部门:资源综合利用等涉税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环保处罚信息,排污许可证(登记、变更)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 (十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品房楼盘信息(分户),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信息(分户),二手房网签合同备案信息(分户),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按年提供),建筑安装企业资质信息,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信息及转让信息(涉及污水、燃气、垃圾方面的能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分户),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采集(按单位、项目提供),预销售许可证信息(分户),房地产企业资质认定信息(分户),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信息,企业用水信息,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专业规模化租赁企业名单,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船舶登记信息,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船舶年检信息,车辆营运证发放信息,交通客货运车辆信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分包和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汽车保有量信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信息; (十五)农业农村部门:农业龙头企业基础信息,农产品年度计划信息,家庭农场登记情况,农用车辆信息,渔业船舶信息,农业经营使用权转让信息; (十六)水利部门:水利工程建设信息,河道取砂许可信息,水资源利用信息; (十七)商务部门:境外投资登记、经营情况信息,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及代表处的信息,对外劳务合作信息,进出口技术合同信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等; (十八)文化和旅游部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肖像权转让信息,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情况,商业性文艺演出审批情况(核批或支付演出劳务前通知税务机关); (十九)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执业许可证信息),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审批信息,独生子女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信息; (二十)应急管理部门:具体交换信息以该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协商结果确定; (二十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身份信息,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 (二十二)审计部门:涉税审计信息(分户及相关明细信息); (二十三)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管企业的登记、兼并、划转、改制、重组、转让信息,监管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重大资产处置、财务信息,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管理信息,监管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名单信息,监管企业中的出清企业名单信息,高管薪酬信息; (二十四)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吊销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信息,企业股权结构信息,股权转让、出质登记信息,产权转让信息,知识产权转让信息,药品生产信息,医疗器械生产信息,保健品生产信息,化妆品生产信息等; (二十五)广播电视部门:具体交换信息以该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协商结果确定; (二十六)外事部门:具体交换信息以该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协商结果确定; (二十七)林业和草原部门:查办林地占用案件信息,林业种植或特许养殖许可证信息,批准的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信息,林权经营转让信息; (二十八)统计部门: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信息,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比例,高技术制造业信息,房地产开发投资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年度房地产增加值等情况,基本单位年度统计信息、季度宏观经济信息、月度宏观经济信息,各类税收征管所需的分行业统计数据,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数据; (二十九)医保部门: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信息,医保报销信息,进入大病医保报销的信息,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药品零售企业医保刷卡结算信息,医保中心拨付医保定点医疗单位信息,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三十)烟草部门:烟草年度种植收购计划信息,烤烟年度计划种植面积、户数信息,烟草收购信息,卷烟生产、批发的年度计划和调整数据,卷烟经销商批发信息,烟草生产经营许可信息; (三十一)海关:企业进出口报关单信息,进出口贸易信息; (三十二)人民银行:具体交换信息以该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协商结果确定; (三十三)银保监部门:依法协助和配合税务等有关部门向商业银行查询企业申报贷款时提交的财务报表情况,首贷信息,保险合同签订信息,商业保险赔付情况(分户),金融机构处理不动产抵押信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信息,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信息,税优型商业保险信息,商业递延养老险信息; (三十四)残联:安置残疾人单位信息,残疾人就业登记证信息,残疾人证件管理情况,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数信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信息; (三十五)工会:成立工会组织的登记信息; (三十六)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 (三十七)供电局:企业纳税人用电信息; (三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交换信息以税务机关与该部门、单位协商结果确定; (三十九)保险业金融机构:具体交换信息以税务机关与该部门、单位协商结果确定; (四十)供水企业:企业纳税人用水信息; (四十一)供燃气企业:企业纳税人使用燃气信息; (四十二)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的实名认证信息; (四十三)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但未在以上列举范围的涉税费信息。 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涉税信息交换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 税务部门要对获取的信息,进行认真整理、分析,充分挖掘信息资源的内在价值,用于指导和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数据利用成果,每年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四、开展税收服务 税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文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税务信息公开、纳税咨询、权利救济等服务,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税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多元化办税体系,创新税源管理方式,简化申报征收程序,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率,降低纳税成本。 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服务时,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强制纳税人接收有偿服务,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税务部门应当完善税收征管的争议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税收征管纠纷。 五、开展税收监督 (一)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税收征管以及税收征管保障落实情况进行财政、审计和行政监督。 (三)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及时公开改进措施和反馈改进结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受理检举、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税务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经查证,检举人检举事项属实的,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检举人表彰、奖励。 (五)税收征管保障作为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工作报告进行总结和汇报。市政府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协税护税的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年度综合考核进行扣分。 六、有关要求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领导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确保税收协助、信息交换、税收服务、税收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二)工作联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一个业务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协调、联系工作,确保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联络与信息交换畅通。 (三)签订相关协议。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附件三)和信息交换保密承诺书(附件四)。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