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272号 2004-12-3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范围的界定 根据总局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具备以下条件者,属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范畴: (一)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二)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 (三)月均货物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营业额在5万元以下。 二、相关账簿的管理使用 在前期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等原则,市局设计了《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以下简称“两簿”)。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局在受理批准新办纳税人此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要求纳税人设置此样式的“两簿”,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并督促纳税人发生业务时即要开始启用。对此前已具备建立“两簿”条件的纳税人,各局应于2005年6月底前完成通知纳税人补办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及“两簿”的设置工作。 三、相关征管工作要求 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市局总体要求,综合本地税源状况和纳税人构成特点,从有助于提高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角度,本着利于管理、便于监控和优化服务等原则,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建立“两簿”的日常监管和指导,避免流于形式。同时,应结合纳税人“两簿”所记载的情况,依托个体定额管理系统和市场多用户开票机等信息化手段,参照发票使用管理等情况,强化纳税人纳税定额的核定和调整工作,进一步提高定税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纳税定额的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 1.《收支凭证粘贴簿启用表》 2.《收支凭证粘贴簿》 3.《进货销货登记簿启用表》 4.《进货销货登记簿》 5.相关说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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