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8]160号 1998-12-31 奉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征收何种教育费附加的请示》(奉地税[1998]61号)悉,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行[1986]第203号)。除设在乡、镇(不包括县城)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包括集体、个体企业、全民、集体、个体联办企业)外,其余单位和个人都应按实际缴纳“三税”数据缴纳教育费附加。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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