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0]235号 2000-11-21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税局,市属各直属公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宁波实际情况,为了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经研究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按不低于不列应税所得率的情况下,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前提下分户核定,希遵照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