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山东省通信公司通信业务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3]220号 2003-12-05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发票票样改变。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省网通公司)的发票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自2003年10月开始,在全省统一启用山东省通信公司通信业务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网通定额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使用范围 网通定额发票(票样附后)由省网通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其代理商在结算小灵通充值等通信业务费用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网通定额发票使用。 二、发票联次 网通定额发票代码为149;规格为175mmx70mm=60k;联次为单张两联式,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电信定额发票面额共2种,分别为50元、100元。 三、发票印制及领发 网通定额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由省网通公司统一报送印制计划,各级网通分公司在向省网通公司报送计划的同时抄报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网通定额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监制后逐级发放至主管税务机关,用票单位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购买。其他事宜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电信公司定额发票票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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