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更新核定代销国外商品留成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贸[1992]1122号 1992-07-08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证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与企业留成相一致,针对代销国外商品中存在的留成提取基数和比例不尽合理等问题,现对我市代销国外商品利润留成比例和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计提基数 各单位应以代销国外商品净利润做为计提留成基数。即代销国外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商品进价和为该项业务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进口关税等)及直接认定的费用后的利润做为计提留成的基数。 二、计提比例 各单位以净利润做为基数,按55%的比例留用。 三、分配使用 各单位提取的留成按规定交纳两金后进入专用基金,按5∶2∶3的比例分配到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工资基金。 四、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如财政部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1992年07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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