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三发[1994]2号 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3-2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5号、51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三发[1994]2号             1994-03-22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5号51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按省政府1994年2月26日冀政传[1994]5号明传电报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仍按原税法和我省制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政策与办法执行。

  三、印花税除按省局冀税三发[1994]1号文件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通知执行外,其它事宜都要按原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在细则未发布以前,暂不执行土地增值税条例

  附:国税发[1994]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税务局

1994年03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