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三发[1994]2号 1994-03-22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5号、51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按省政府1994年2月26日冀政传[1994]5号明传电报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仍按原税法和我省制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政策与办法执行。 三、印花税除按省局冀税三发[1994]1号文件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通知执行外,其它事宜都要按原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在细则未发布以前,暂不执行土地增值税条例。 附:国税发[1994]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税务局 1994年0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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