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1-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段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按《萍乡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见附件)规定的相应行业和预征率计算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或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实行核定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预缴比率不应低于《萍乡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见附件)规定的预征率。 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四、本文明确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不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萍乡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1日 附件: 萍乡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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