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力企业厂区外引水厂房设备等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全文失效] 内地税字[2006]400号 2006-12-8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通辽发电总厂输水管道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通地税发[2005]21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厂区外的水源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其“水源用地”仅指水的发源地,而非指引水用的所有占地。因此,对电力企业引水建筑物、设备及输水管道等等占地,无论是厂区(围墙)内、外,除水的发源地外,一律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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