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3]038号 2003-03-07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分工负责,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畅通。 二、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正常运行,请各地将《公告》及时对外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通知到所有出口企业。 附件:国税发[200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海关 2003年03月0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