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7]16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04
摘要: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实行最严格的审批制度。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基层地税部门要认真审核其提供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和购车发票,确保资料齐全无误;负责审批的部门要对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场地、自有车辆和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要按照自开票纳税人的“六个条件”进行认定审核,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的紧急通知

鄂地税发[2007]164号   2007-7-4

  自实行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以来,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要求,严格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加强货运业发票审核检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从近期查处的自开票纳税人案件看,目前对自开票纳税人按3.3%的税率征收税款,对取得货运业发票的企业按7%的税率抵扣税款,由于存在巨大寻租空间,部分纳税人不惜铤而走险,违法违规问题依然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扩大发票开具范围和代开发票,骗抵税款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货运业税收秩序,现就加强自开票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定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实行最严格的审批制度。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基层地税部门要认真审核其提供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车辆道路运输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和购车发票,确保资料齐全无误;负责审批的部门要对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场地、自有车辆和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要按照自开票纳税人的“六个条件”进行认定审核,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认真审核分析。各地应按月审核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货物运输业营业额、纸质发票清单总额和电子报盘汇总数额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要认真分析原因,特别是对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营业额小于纸质发票清单总额(或电子报盘汇总数额)的情况,应及时予以查处,追缴欠税。要加强自开票纳税人货运业发票使用的审核管理,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虚开发票,指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而开具货运发票;二是扩大发票开具范围,指为非货物运输劳务开具货运发票;三是代开发票,指为其他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开具货运发票;四是使用假发票,指为其它纳税人提供假发票和假专用章。对存在上述问题的自开票纳税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用票资格,并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货运企业税收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经常深入货运企业,详细了解企业的车辆变动、发票开具等经营情况。加强对企业收入和纳税情况的分析评估,掌握企业车辆的月平均载货量和发票使用量,准确计算企业每月使用发票的正常额度。对企业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从源头上防止货运业税收出现问题。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后续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和检查。对已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切实做到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好自开票纳税人审验关。对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但不能按照规定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收入和非货物运输收入;或虽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运输合同并开具运输发票,但在自有车辆中混有挂牌车辆、租赁其他企业车辆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且收支未纳入企业财务核算的,要坚决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以确保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真实性,严格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秩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发票使用情况,对企业的每一份出车派遣单、运输合同和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比对,核实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里程、金额及承运车辆是否相符,对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弄虚作假,虚开、代开以及扩大开票范围的,要及时通知稽查部门实施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其性质,严格处罚,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要通过加大检查和打击力度,杜绝违规开票行为的发生,促进企业遵从税收管理,正确、规范使用货运发票,不断提高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水平。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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