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南斯拉夫轮船在我国港口取得的运输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81]23号 1981-02-04 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温州、福州、厦门、汕头、汕尾、黄浦、广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宁波、防城财政(税务)局、外轮代理分公司: 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三月二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互免国际旅客和(或)货物海洋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双方已履行了法律手续,于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南斯拉夫船舶来我国港口从事海上客、货运输所获得的收入,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可以免征运输收入的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以及这两种税的附加,否则应照章征税。 一、悬挂南斯拉夫国旗的船舶,其运费收取人也是南斯拉夫国籍的。 二、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持有南斯拉夫航运主管部门所发证件,证明为南斯拉夫海运企业经营的。 以上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1981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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