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半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0]157号 1990-10-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量小,费用大,盈利低,纳税有困难,要求在营业税方面给予照顾。考虑到上述单位销售图书业务确实存在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即县和县以下供销社)销售图书业务,从1990年9月1日起至1991年底,减半征零售环节营业税。如减半征税后仍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再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本通知中所说的县包括市辖县和县级市。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0年10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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