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投资[1991]1045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07-12
摘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分类《暂行条例》的附表一(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商品房投资项目,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中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暂时分不出单位工程的基本建设预备项目,可先按项目产业属性确定税就绪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可以委托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代扣代缴,征收和扣缴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金库,专户存储。

  八、计划外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法规:“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计划外项目,是指国家核定的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四个经济特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外,未经国家批准自行扩大投资规划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对在《暂行条例》中属于零税率范围的计划外项目,则采用其他方式给予处理。

  九、如建设《暂行条例》附表二中国家明文禁止发展的项目,一经发现,除勒令立即停止建设外,还要采取没收建设投资和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内建设项目,统一按《暂行条例》法规执行。

  十一、《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法规:“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法规。”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订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在优惠办法公布之前,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先按《暂行条例》的法规征收。

  附件:

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

  为了配合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从1991年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不改变部门(公司)和地方计委(计经委)、经委现行的投资项目审批和计划安排权限。

  二、颁发投资许可证的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颁发投资许可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项目,个体工业项目和几种所有制合资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的零税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也要颁发投资许可证。

  三、自《暂行条例《执行之日起,收尾、续建和新开工以及预备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和所有制形式,凡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不含单纯设备购置),一律颁发投资许可证。

  只有持有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才能建设。

  四、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按现行法规经有权单位审查批准,纳入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并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缴纳手续。

  五、不论投资项目属于何种所有制、建设性质和录属关系,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按本办法第四条法规统一发放投资许可证(有些省如发证工作量大,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地方计委代发),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发放。

  六、在接到项目投资计划后,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税务、银行等单位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缴纳手续,然后,持纳(免)税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小级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或由省级计委委托的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经委管理的技改项目的投资许可证,由计委根据税务部门的纳(免)税凭证发放。

  七、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每一年度按法规进行年检,凡符合法规,办理当年投资方向调节税征免手续的项目,在许可证上盖章继续使用,凡未经年检盖章的投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相应的项目不得继续建设。

  八、投资许可证按统一式印刷并编号,正本由建设单位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查阅;副本由施工单位制成牌子,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尺不得小于长1.2米,宽0.8米。没有取得投资许可证的项目,银行不得拨款、贷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供电、城建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其他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施工事项。

  九、投资许可证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编者略)。

  十、各级审计部门应对各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凡发现无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或不符合发放许可证条件的项目,由审计部门告知地方计委(计经委)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施工。

  十一、军事、国防等部门的保密项目,原则上也要颁发投资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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