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1996]4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21
摘要:资源税减免除《条例》和国务院规定项目外,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减税、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转报省政府审批。

  (五)代扣代征手续费支付标准为:

  1.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扣缴人,税务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专项用于支付扣缴人的手续费。

  2.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缴税款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7号及国税计函发[1995]23号的规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条例》、《细则》及《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纳税人应扣未扣的资源税,由扣缴义务人承担。

  第十二条 资源税其他事项及逾期纳税、偷税、抗税处理,以及行政复议等征收管理,依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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