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6]09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28
摘要: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防止出现漏管户,对应移交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在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前,各项征管手续制度,包括:发票购领、税款征收等在1996年9月20日前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091号                     1996-05-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6年6月1日至1996年9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应按照“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暂按以下范围执行:

  1.工商营业执照主管栏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即:工业(手工业),商业和加工、修理修配业。

  2.工商营业执照主管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同时兼营栏目中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其它行业的业户。

  3.工商营业执照主管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同时兼营栏目中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各类业户。

  4.主营栏目中应纳营业税,但兼营项目中有应纳增值税所涉及的行业的业户。

  5.从事工业、商业生产经营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即:涉及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户。即主营栏目为工业(手工业)、商业经营范围且其工商业经营活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业户。

  三、各区、县国税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并结合这次换证工作对所辖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分类,摸清税源,准确掌握管户情况。

  四、各区、县国税局应结合这次换证工作,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实际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定额的,要及时调整定额。

  五、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防止出现漏管户,对应移交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在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前,各项征管手续制度,包括:发票购领、税款征收等在1996年9月20日前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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