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税流字[1994]1号 1994-01-05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云地税一字[2001]37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136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注:5%-20%)决定”的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征收“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率确定为:农村、乡镇开展的娱乐业,税率为5%;其余一律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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