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财税法新闻回顾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上篇:   1.北京地税开门迎 客 亮点多 诚信纳税渐成气候   6月6日,北京地税下属的18个区县局和3个分局向广大纳税人敞开了大门,这是北京地税自2005年以来连续四年举办地税开放日...

  6.五会计所违规将被实地检查 安永、普华位列其中

  财政部、中国证券会日前发布《关于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现场检查的通报》指出,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等5个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进行报备,根据相关规定,将对其实施现场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设定条件的,将撤回其证券业务资格。据通报披露,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就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报备。截止2008年5月31日,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进行报备,违反了《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根据《通知》第六条的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将对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特别关注,并就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查。经检查不符合《通知》设定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资格。据悉,按照财会[2007]6号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包括依法成立3年以上;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等条件。

  7.烟台“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亿主犯获刑15年

  35岁的张某是烟台市芝罘区市民。自2004年12月份至2006年11月间,他以两个空壳公司的名义先后虚开发票2.0366亿元,非法获利710万元,抵扣税款1234.56万元。案发后,烟台市税务机关和警方将国家损失全部追回。日前,张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8.重庆:因地震损毁无法使用房屋停用后可免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文件的精神,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专门文件(渝地税发[2008]126号),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过程中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政策给予明确。通知明确,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对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自行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的说明。上述减免税审批(备案)程序,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地税局有关规定执行。

  9.19省市对口支援震区3年 每年不低于上年财政的1%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53号),确定19个省市对口支援四川地震的受灾区县,对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有关省市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受援地区树立地方为主的思想,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互帮互助,苦干实干,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二)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中央统筹协调,组织东部和中部地区省市支援地震受灾地区。(三)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在具体安排时,尽量与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关系相衔接。 (四)对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在国家的支持下,集各方之力,基本实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目标。

  10.成都:震后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契税补贴

  成都市为了地震灾害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给予财税政策支持,近日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其中涉及居民购房补贴、鼓励企业恢复生产等多个领域。通知明确,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5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成都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因灾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房地产企业,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有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精神。充分考虑当前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注意依法掌握清算、预征的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实施购房财政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成都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通知明确,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以成都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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