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9]342号 1999-11-15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统一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业经全省地税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以及本处罚标准(试行)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建立发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按规定处罚、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按规定移送、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处罚标准(试行)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局。 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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