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单一大宗饲料的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不需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由县(市、区)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州国税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国税局备案。 六、省国税局对饲料企业的免税审批和管理 (一)省国税局接到各市、州国税机关报送的饲料企业免税申请和抽取的饲料样品后,应及时对饲料样品编制密码,送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二) 省国税局根据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批复各市、州国税机关上报的饲料企业免税申请。 七、饲料产品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的办法,产品抽样按具体品种抽取,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八、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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