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1]228号 吉林省国家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05
摘要:县(市、区)国税机关对申请免税的生产企业经调查核实后,凡符合免税条件的,由县(市、区)国税机关上报到市、州国税机关,并附送《吉林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以备市、州国税机关进行审核。

  (三)对单一大宗饲料的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不需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由县(市、区)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州国税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国税局备案。

  六、省国税局对饲料企业的免税审批和管理

  (一)省国税局接到各市、州国税机关报送的饲料企业免税申请和抽取的饲料样品后,应及时对饲料样品编制密码,送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鉴定。

  (二) 省国税局根据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批复各市、州国税机关上报的饲料企业免税申请。

  七、饲料产品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的办法,产品抽样按具体品种抽取,质量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八、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停止执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