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4]166号 2004-04-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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