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6]15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13
摘要: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十五、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十六、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向负责该公司总机构税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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