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国统字[1992]344号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自1992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生产关系的性质主要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但实际情况很复杂,有些情况如何划分,目前国家尚无正式规定。为了及时进行统计,反映实际情况,对我国现有的经济类型暂作如下划分: 一、全民所有制: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部队、科研机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体所有制: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经营的农、林、牧、副、渔、业、社、队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城市、县、镇以及街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组织职工家属、待业青年等举办的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即所谓``全民办集体"",一般应按下列原则加以区别:如果其本身有独立的行政组织和独立核算,生产资料和产品归集体所有,属集体所有制;如果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产品主要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分配,行政组织和经济核算都依附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则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附属单位;如果仅向全民所有制单 位借用生产资料,其产品分配、经营管理、经济核算都独立自主的,或主要由集 体自主的,仍属集体所有制单位。 三、全民与集体合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和集体共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中央和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与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资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人财物统一管理、产供销统一经营的、独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如果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只实行经济上的联合和协作,例如为国营工厂建立原料基地,彼此之间建立固定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或技术协作关系等,而并不改变各自的所有制性质,联合各方仍各有自己的独立的行政组织,各自进行独立核算,则不是一个合营单位,其有关的单位仍应按各个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分别划分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 四、全民与私人合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和私人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合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其他的私人的资金,统一经营,私人参加利润分配的单位也包括在内。 五、集体与私人合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集体与私人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主要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合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己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其他的私人资金,统一经营,私人参加利润分配的单位也包括在内。 六、中外合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我国和外国的投资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我国的政府机关、有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政府机关、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兴办,并按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过批准,依法办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 我国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对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承接来料加工、进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建立技术协作关系等,因为这些经济技术活动,并不改变我国这些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因此,这类单位不是``中外合营""单位,它们原来的所有制性质不变。 七、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由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在国内投资兴办或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外资经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外国经营者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投资兴办或经营的、经我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办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个体经营: 是指个人参加生产劳动,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个人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城镇闲散劳动力、待业青年等自筹资金开业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服务(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经营者。还包括农村的个体农户以及在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 十、其他: 是指上述分类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 统计上作以上划分,是从当前实际出发的,目的是为了反映当前经济类型的变化情况供各级政府参考。至于将来如何进一步明确几种经济成分,有待在理论上和政策上作进一步探讨,今后以国家的正式规定为准。 各地方在具体划分经济类型的过程中,如果遇有某些具体情况不易划分清楚,可暂列入``其他""项内。 国家统计局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80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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